新民罚告﹝2020﹞3号
经调查,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行为,违反了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(五)项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之规定,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以下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:
1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会
2、新疆森林生态治理保护基金会
因无法与该社会组织取得联系,依据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》之规定,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上述社会组织可于送达之日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天山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。
本行政机关地址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南路538号澳门新葡京官网
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:830004
联系电话:0991-2879632
特此公告。
自治区民政厅
2020年9月9日